物业公司是受小区业主委托,在特定范围内为业主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法人。近年来城市内新建住宅小区的数量大幅增长,业主们对物业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由于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由之而产生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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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固法院陈官营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这是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兰州的一家物业服务公司,被告是该公司服务的西固某住宅小区内的多名业主。原告在诉状中称,自物业公司接受小区业委会委托以来,一直尽心尽力为小区所有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而小区内的多名业主却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用,致使物业公司遭受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一次性缴纳各自拖欠的物业费用。长期办理此类案件的办案法官深知,在有多名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情况下,事情绝对没有原告诉状中所陈述的那么简单,其背后一定另有隐情。于是,办案法官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联系方式,一一打电话询问各被告拒缴物业费的原因。
果然不出办案法官所料,多名被告在电话中给出了同样的答案: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不符合小区业主的要求。原来,该小区在设计之初就没有预留足够的停车位,部分业主的私家车只能停放在小区道路中间,严重影响了交通,有时甚至连回收垃圾的车辆也无法进入,致使小区内的垃圾站堆满了生活垃圾,夏天时更是臭气熏天,所以大家才一致拒缴物业费。
经办案法官实地察看,各被告陈述的情况基本属实,但物业公司为什么不解决业主们反映的问题呢?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法官,停车位预留不够是开发商设计规划的问题,物业公司根本没有能力解决。
案情介绍到这里,问题的症结已经找到,下一步就是做到“对症下药”。办案法官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有一定的道理,但却都没有站在对方的立场换位思考,只要能让他们体谅彼此的难处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到各自的义务,双方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于是,办案法官很快就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根据法律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厘清了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物业公司的能力范围和业主们的生活需求,给出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首先,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小区内的停车位不够并非原告的责任,被告关于增加停车位的要求超出了原告的服务范围和实际能力,所以各被告拒不缴纳物业费的主要理由不能成立,应及时清结拖欠的物业费用;其次,原告作为受小区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应当积极与开发商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努力促成这一影响业主生活的关键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最后,原告必须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改善服务态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卸责。
办案法官这一权衡各方利益的调解方案很快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物业公司负责人当庭向各位业主表示了歉意,并承诺今后一定努力改善物业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业主的需求。各被告也纷纷对物业公司的实际难处表示体谅,并答应尽快将拖欠的物业费清结。最终,原告物业公司撤回了对各位业主的诉讼,这起案件也得到了最圆满的处理结果。
如果物业公司之前做了物业满意度调查,真正了解到业主不满意的原因,然后“对症下药”,还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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